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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益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蔡步青律師       林奕辰律師 被   告 楊進村       楊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二人間股東權不存在,乃基於股東 權而生,而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 ,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屬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計算式: 1,650,000×2人=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 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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