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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麗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月卿 被   告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惟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3,73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4,7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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