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菊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被   告 廷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零肆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參佰 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 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