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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被   告 李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貳萬參仟零玖 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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