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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八犬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原   告 原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丞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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