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八犬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原 告 原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原 告 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丞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