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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許文菁       許仁       許心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被   告 大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被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 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偉正股份有限 公司、大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 ○○○○ ○○ ○號土地上(下 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斜線所示44.23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 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並附帶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占 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至於其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之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2,700元,此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0,12 1 元【計算式:92,700元/ ㎡×44.23 ㎡=4,100,12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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