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巫佳財即長冠玻璃企業社 被   告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台光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 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