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張宏圖
被 告 京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郁翔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