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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新善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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