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626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
5 年7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2.292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7,751 元(計算式:108,626 ×32.292= 3,507,75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