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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626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 5 年7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2.292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7,751 元(計算式:108,626 ×32.292= 3,507,75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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