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4號 原   告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條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方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玖佰貳拾叁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 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