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4號
原 告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銀條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方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玖佰貳拾叁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
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