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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   告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霈一貿易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仲志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在臉書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載道歉啟事 ,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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