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 告 陳建勳
訴訟
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
被 告 霈一貿易有限公司板橋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仲志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在臉書刊登如
起訴狀附件
所載道歉啟事
,核其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應為
回復名譽請求權,屬
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