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台灣工控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阮新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
99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390 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