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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二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村 被   告 吳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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