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二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村
被 告 吳慶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