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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8號 原   告 盛固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吳金 被   告 聖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00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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