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被   告 合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效發 一、原告因請求返回復原狀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    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3,1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6,336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