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發票稅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6號 原   告 銘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霞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被   告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發票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8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