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6號
原 告 銘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春霞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
被 告 陳麗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發票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8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