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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黃正南 被   告 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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