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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大馬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媚 被   告 傑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 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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