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恒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陳廖月治
被 告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捌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