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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恒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廖月治 被    告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捌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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