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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6號 原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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