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6號
原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玲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