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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7號 原   告 宏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富 被   告 三島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坤樹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玖仟捌佰   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玖佰陸   拾肆元。  2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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