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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5號 原   告 即 債 權人 財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財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債務人開璽   工程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2號)   ,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玖萬零壹佰    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叁仟零柒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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