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31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忠明
被 告 冠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元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元
,應繳
裁判費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參佰捌拾捌
元。
㈡(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