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31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被   告 冠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元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元      ,應繳裁判費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參佰捌拾捌      元。  ㈡(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