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61號
原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福
被 告 馬基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圳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