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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東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左立忠間於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92691 號扣押命令到達被告時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 額以原告可受之確認利益(即左立忠積欠原告之債務數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19,9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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