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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9號 原   告 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溪泉 被   告 陳信安       陳鄭桃       陳建昇       陳昶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   仟捌佰伍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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