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9號
原 告 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溪泉
被 告 陳信安
陳鄭桃
陳建昇
陳昶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
仟捌佰伍拾肆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