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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8號 原   告 呂悅萍 被   告 潔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被   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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