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03號
原 告 陳國安
被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賴偉
被 告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4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