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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41號 原   告 劉祖興 被   告 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祥固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明確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並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 、第2 節規定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此外,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中僅記載「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祥固營造有限公司」,而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載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請一併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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