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45號
原 告 晉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水枝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
被 告 郭義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99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