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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45號 原   告 晉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水枝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被   告 郭義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99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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