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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祥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被   告 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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