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13號
原 告 劉福興
被 告 聯和採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錠程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