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34號
原 告 林奕慶
張惠茹
謝映彤
國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郭哲民
原 告 鷗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毛佐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高溱岐、林明昌、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