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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34號 原   告 林奕慶       張惠茹       謝映彤       國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哲民 原   告 鷗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毛佐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高溱岐、林明昌、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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