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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 原   告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被告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7萬1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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