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0號
原 告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俊琪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曾
聲請對
被告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7萬137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萬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