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
原 告 王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重慶
被 告 達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