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99號 原   告 悠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涵茵 被   告 雅比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靖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      伍佰陸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