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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衡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清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被   告 曾雋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 萬8360元及美金2 萬220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79 萬2050元【計算方式: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2 月 5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3.492元計 算,原告請求美金2 萬2205元部分,經換算後為新台幣74萬3690 元(22,205×33.492=743,690 ,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新 台幣404 萬8360元,共計為新台幣479 萬20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4 萬8520元(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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