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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被   告 紅蘋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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