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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葉金女        王桂齡 訴 訟代理 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通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葉金女部分: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通泓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貳拾伍萬股及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其   請求給付股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伍拾萬元(計   算式:請求給付股票250,000 股×每股面額10元=2,500,000   元);其請求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伍拾萬元   ;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伍佰萬元(計   算式:2,500,000 元+2,500,000 元=5,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 ㈡、原告王桂齡部分: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通泓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貳拾伍萬股及貳佰伍拾萬元。其請求給付股票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伍拾萬元(計算式:請求給付   股票250,000 股×每股面額10元=2,500,000元),其請求給   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伍拾萬元;依前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伍佰萬元(計算式:2,500,00   0 元+2,500,000 元=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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