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張金鳳
被 告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321 元【計算式:36
7,797 元+(12,114元×66)=1,167,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