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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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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張金鳳 被   告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321 元【計算式:36 7,797 元+(12,114元×66)=1,167,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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