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山本昭久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被 告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75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