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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昭久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75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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