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勤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椿興
訴 訟 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被 告 良奕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文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