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嘉文
被 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黃麗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
貳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壹仟伍佰貳拾貳萬貳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壹拾肆萬陸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