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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被   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黃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 貳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壹仟伍佰貳拾貳萬貳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壹拾肆萬陸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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