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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立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玲 被   告 錄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銜錄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3,658    元,應繳裁判費1 萬2,68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18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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