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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被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為裁定法官欄關於「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張惠閔、法官張惠閔」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三庭審 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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