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周賢
被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乃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
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為裁定法官欄關於「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張惠閔、法官張惠閔」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三庭審
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