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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雄 被   告 卓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914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7,1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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