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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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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79,07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 費27,53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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