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員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淦民 被   告 政志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鎮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   司促字第309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肆萬玖仟伍   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陸仟參佰   肆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