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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偉 被   告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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